(2015)淮执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理中与吴建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理中,吴建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534号申请执行人张理中,194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建淮,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理中申请执行吴建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灞民初字第016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建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建淮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建淮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建淮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举证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廷生审判员 张德忠审判员 许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常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