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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刑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红生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XX,张一X,张二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刑终110号原公诉机关洪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XX,女,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洪洞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系本案被害人暨被害人张XX之妻。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一X,女,1980年10月19日生,汉族,山西省洪洞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系本案被害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二X,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洪洞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押在洪洞县看守所。辩护人姬甲生,山西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洪洞县人民法院审理洪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二X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XX、张一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洪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张二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二、被告人张二X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韩XX物质损失人民币一万五千五百一十元(含被害人张XX生前因本案遭受的经济损失九千三百三十三元),被告人张二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一X物质损失人民币一万五千五百一十元。原审被告人张二X不服,以其系正当防卫为由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XX、张一X不服,以张二X的妻子李XX亦参与犯罪、民事赔偿过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以下部分事实不清:洪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案发现场为原审被告人张二X家门外,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案发现场为被害人张XX家门口,而本案缺失现场勘验笔录,应补充现场勘验笔录以确认案发地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洪洞县人民法院(2015)洪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洪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国鹏代理审判员  王永良代理审判员  贾宏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