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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孙俭峰与梁星、黄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俭峰,梁星,黄美莲,珠海大食茶饮品研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1469号原告:孙俭峰,男,汉族,身份证地址: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6113.被告:梁星,男,汉族,住址:江门市逢江区。被告:黄美莲,女,汉族,住址:江门市逢江区,身份证号:身份证号:×××0107.被告:珠海大食茶饮品研发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梁星。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称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永峰()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惠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