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孙俭峰与梁星、黄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俭峰,梁星,黄美莲,珠海大食茶饮品研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1469号原告:孙俭峰,男,汉族,身份证地址: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6113.被告:梁星,男,汉族,住址:江门市逢江区。被告:黄美莲,女,汉族,住址:江门市逢江区,身份证号:身份证号:×××0107.被告:珠海大食茶饮品研发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梁星。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称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永峰()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惠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