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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康忠德与被执行人刘虎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忠德,刘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1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康忠德,男,生于1948年3月1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刘虎,男,生于1971年6月1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忠德与被执行人刘虎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岳民初字第25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刘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虎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康忠德支付补偿款20000元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刘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虎在中国农业银行安岳县支行周礼分理处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虎在中国农业银行安岳县支行周礼分理处账户上的存款3900元扣划至安岳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能凯审判员  郭助忠审判员  王明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