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刘书伟与刘占永、吕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伟,刘占永,吕桂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82民初380号原告刘书伟。被告刘占永。被告吕桂芹。原告刘书伟与被告刘占永、吕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兰景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书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占永、吕桂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书伟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机床加工生意,原告与二被告为朋友关系,二被告为了企业周转,于2014年12月16日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0000元,定于2015年2月15日前还清,并由刘占永写有借据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屡次找二被告要求偿还借款遭拒,原告只得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刘占永、吕桂芹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书伟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了署有被告刘占永姓名的书面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为30000元,借款时间为2014年12月16日,还款时间为2015年2月15日。另查明,被告刘占永与被告吕桂芹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刘书伟持署有被告刘占永姓名的借条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刘占永未到庭提出反驳意见,本院应推定原告刘书伟主张的事实成立。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为30000元,被告刘占永理应偿还。被告吕桂芹与被告刘占永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共同债务亦应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占永、吕桂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书伟借款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刘占永、吕桂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兰景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京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