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辖终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天津国际联合轮胎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汉莎运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汉莎运业有限公司,天津国际联合轮胎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汉莎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田花园8-44-113-115室。法定代表人于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昊,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国际联合轮胎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50号。法定代表人富士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岳,天津度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寒松,天津度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汉莎运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国际联合轮胎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对管辖权异议作出的(2015)西民三初字第27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汉莎运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汉莎运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泽代理审判员 毛 涵代理审判员 常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丽霞速 录 员 刘熙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