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罗建民与邱君海、周小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民,邱君海,周小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966号原告:罗建民。被告:邱君海。被告:周小坚。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明与被告邱君海、周小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建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原告罗建民负担2050元。审 判 长 鲁玲岚人民陪审员 薛 玮人民陪审员 沈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