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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罗建民与邱君海、周小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民,邱君海,周小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966号原告:罗建民。被告:邱君海。被告:周小坚。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明与被告邱君海、周小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建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原告罗建民负担2050元。审 判 长  鲁玲岚人民陪审员  薛 玮人民陪审员  沈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