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史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史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74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4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史某某,男,汉族,1984年3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史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己协商和好,故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敬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仲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