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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史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史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74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4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史某某,男,汉族,1984年3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史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己协商和好,故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敬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仲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