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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02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776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95年10月3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德生,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某某,男,生于1984年5月20日,汉族。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