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5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海洋与邵国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洋,邵国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5执198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洋,男,1975年3月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二道区亚泰杏花苑**栋*单元***室。被执行人:邵国芹,女,1954年9月1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二道区东环城路与安乐路交汇84中教学楼。申请执行人李海洋与被执行人邵国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5)二民初字第2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国芹在银行或有储蓄业务的金融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43900元,执行费2000元及相应利息。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志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