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053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观民一初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55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