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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555号原告赵某,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告熊某,女,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赵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赵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2015)泌民初字第0215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2月8日以原告赵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原告赵某于2016年3月1日再次起诉,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本院认为,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不予受理。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焦明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