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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113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荣成市永达运输有限公司与孟凡印委托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永达运输有限公司,孟凡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137号之三原告:荣成市永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龙河北路287号。被告:孟凡印。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孟凡印在中国邮储银行蜊江营业所账户6092存款45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4月11日至2017年4月10日止。查封期限届满仍需继续查封的,原告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办理续行查封的,本裁定的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文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世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