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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行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吴福光诉山西省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未足额发放退休金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行终1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福光,住山西省太原市。上诉人吴福光因诉山西省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未足额发放退休金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立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裁定认为,吴福光系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退休职工,其要求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足额发放退休金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裁定对吴福光的起诉不予立案。吴福光上诉称,上诉人是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的退休职工,自2015年8月起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扣发上诉人的退休工资,使上诉人一家陷入无法生存的境地,山西省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扣发上诉人工资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应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山西省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为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工资的行为并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佩芬代理审判员  郝玉震代理审判员  卞俊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莉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