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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赵克荣与河南启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克荣,河南启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赵克荣,男,1976年2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启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和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赵克荣申请执行河南启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三民终字第007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三民终字第00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邵红伟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书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