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文霞申请执行姜绍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霞,姜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12号申请执行人:张文霞,女,汉族,霍林郭勒市司法局职工,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姜绍华,男,汉族,霍林郭勒市供热公司职工,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张文霞申请执行姜绍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