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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2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学江与刘海堂、穆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江,刘海堂,穆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23号之二原告:王学江,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李家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悟非,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堂,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穆韦,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王政,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小慧,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江与被告刘海堂、穆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江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学江承担。审 判 员  王国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欧 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