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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民申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任孝忠与被申请人太原天天渔港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孝忠,太原天天渔港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民申字第2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任孝忠,住太原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原天天渔港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治路198号。法定代表人:田磊,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任孝忠因与被申请人太原天天渔港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终字第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任孝忠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采信了与事实严重不符、违反鉴定规则、多处少算漏算的鉴定结果,最终导致原审判决的严重错误。原审判决采信的鉴定书有很多明显错误。例如:化油池工程中砼工程全部为符合木模板,而鉴定机构按照钢模板计算;楼前铺地砖未按双方约定价格执行;5-8层的拆除工程未计入。该鉴定结论虽经三次修改仍存在诸多明显错误,与事实不符,是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的。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协议合同》虽然因再审申请人无建筑施工资质而无效,但是依法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一审法院启动鉴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2007年5月11日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协议合同》约定:再审申请人在天天渔港新址楼盘土建中按所产生土建发生量进行计算工程造价。依据该约定,再审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对每个工程量都进行了现场签证,单价及工程量非常清晰。完工后,再审申请人根据所有现场签证单制作了《工程结算书》,总造价5507064元,于2008年11月17日提交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提交的结算书未予答复,视为已认可,那么,被申请人就应当按照结算书价款进行结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应当依照双方都认可的《工程结算书》的价款进行审理、判决,但却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准许被申请人的鉴定申请,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纠正。3.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于2008年11月1日全部竣工并实际交付使用,根据《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己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之规定,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支付3467064元工程款自2008年11月1日至被申请人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请求:1.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终字第556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工程款3467064元;3.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支付3467064元工程款自2008年11月1日至被申请人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一、二审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无效,但施工人任孝忠将工程交付被申请人并已投入使用,被申请人应付任孝忠相应的工程款。双方对应付多少工程款有争议,原审法院对双方签章确认的现场签证单即无争议部分予以了认可,对有争议的部分委托太原中院法庭科学研究中心对外委托鉴定。双方当事人均参与了鉴定,且鉴定人出庭作证,针对双方提出的异议对《鉴定报告》中瑕疵进行了修正。本院认为,该《鉴定报告》是建立在客观基础之上的,对双方有争议的工程量及价款进行了司法鉴定,原审法院参照《鉴定报告》并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和鉴定人的意见,认定了工程价款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任孝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任孝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成 堃代理审判员  李永静代理审判员  文 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穆五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