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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景元星与张书鹏、康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元星,张书鹏,康红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247号原告景元星,男,汉族,1986年9月12日生。被告张书鹏,男,汉族,1971年12月23日生。被告康红玲,女,汉族,1970年11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元星诉被告张书鹏、康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元星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暂时难以找到被告,对保护自身债权不利为由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行为属于对自身的民事权利的自行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元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景元星承担。审判员  王鸿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洪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