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景元星与张书鹏、康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元星,张书鹏,康红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247号原告景元星,男,汉族,1986年9月12日生。被告张书鹏,男,汉族,1971年12月23日生。被告康红玲,女,汉族,1970年11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元星诉被告张书鹏、康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元星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暂时难以找到被告,对保护自身债权不利为由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行为属于对自身的民事权利的自行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元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景元星承担。审判员 王鸿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洪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