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276号原告郭某某。被告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景申审判员 田孝红陪审员 王国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