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30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段重光诉李成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重光,李成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30执62号申请执行人段重光,男,1960年10月2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成忠,男,1962年12月30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段重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成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洱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成忠赔偿医疗等各项费用7634.52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洱源县人民法院(2015)洱民初字第62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学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