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执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祝和平与被执行人欧才云、薛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和平,欧才云,薛继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388号申请执行人祝和平,男,19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旬阳县城区。被执行人欧才云,男,1971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旬阳县城区。被执行人薛继艳(欧才云之妻),女,1974年8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祝和平与被执行人欧才云、薛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民督字第0092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欧才云、薛继艳于2015年9月30日前向祝和平偿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欧才云、薛继艳采取了四查措施,已将欧才云的车辆予以查封,现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此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执字第003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波审判员 周 延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