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0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沛历与周文静,罗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00001-2号原告王沛历,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23日,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XX,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肖宏,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维,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5日,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陈代平,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璐璐,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文静,女,汉族,生于1985年6月16日,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陈代平,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璐璐,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谢伟,男,汉族,1985年6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沛历诉被告罗维、周文静,第三人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沛历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沛历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沛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320元,减半收取28160元,保全措施费5000元,两项合计33160元,由原告王沛历负担。审 判 长 杨 琼人民陪审员 彭钦梅人民陪审员 王先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瑞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