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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民初1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周玉亮与孙建辉、刘西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亮,孙建辉,刘西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李传成,山东安泰公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1525号之一原告周玉亮,居民。被告孙建辉,居民。被告刘西强,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繁荣西路116号。被告李传成,居民。被告山东安泰公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265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9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亮与被告孙建辉、刘西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李传成、山东安泰公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鲁0784民初152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李传成驾驶的、登记在被告山东安泰公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进行了查封。2016年4月11日,被告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要求解除对车辆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传成驾驶的、登记在被告山东安泰公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刘镜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