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2民初4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汤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4288号原告汤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秀明诉被告徐玲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飞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