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427号原告谢某某,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傅某某,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审判员 侯显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禹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