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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427号原告谢某某,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傅某某,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审判员  侯显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禹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