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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3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毛博知、广州希优特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博知,广州希优特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3229号申请执行人:毛博知,男,汉族,1986年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广州希优特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新科村106国道东侧弘森(国际)物流中心内*栋*楼***号。组织机构代码为:56790854-6。法定代表人:邵军芳。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毛博知与被执行广州希优特快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运费57180元、退还保证金5000元,并需承担一审受理费1354元及本案执行费853元,以上合计64387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州希优特快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3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沛权二O一六年二O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小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