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刑更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罪犯王建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更168号罪犯王建国,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2日作出(2007)饶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绑架罪判处王建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发生法��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赣监刑执字第23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8次,单项表扬6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监狱劳动能手1次。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王建国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王建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如下:对罪犯王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30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贾 珺代理审判员 占丽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