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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刑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岩、周东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周东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刑初字第00570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岩,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营汽车租赁公司,住淮安市涟水县经济开发区闸东村闸口组43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被告人周东,男,1988年7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涟水县朱码镇桃柳村桑于组***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岩、周东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岩、周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初,被告人李岩提议,并和被告人周东进一步合谋,由李岩负责寻找汽车租赁公司,周东负责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李岩再将租赁到的汽车违法低价抵押给他人骗取钱财。先后,二被告人共租赁3辆轿车,违法获利人民币53000元,赃款被二人共同挥霍掉。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24299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9月9日,被告人李岩、周东合谋,从淮安市淮安区城东乡“八号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福特”牌(蒙迪欧)轿车1辆,后开至江苏省宝应县境内,以17000元的价格低价抵押给他人。经鉴定,上述轿车价值人民币110236元。2、2014年9月13日,被告人李岩、周东合谋,先后从淮安市涟水县“中连汽车租赁公司”和“永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分别租赁“马自达6”轿车和“东风雪铁龙”牌(世嘉)轿车各1辆。次日晚,李岩、周东将上述两辆车开至宁涟高速淮安南收费站附近,以36000元的价格将两辆轿车低价抵押给他人。经鉴定,上述两辆轿车分别价值人民币62650元和70104元。另查明:1、被告人李岩于2015年10月26日主动到本区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作案事实;2、被告人周东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作案事实;3、案发后,被告人李岩的家属代为赔偿了涟水县“中连汽车租赁公司”损失人民币38000元、“永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周东的家属代为赔偿了淮安区城东乡“八号汽车租赁服务部”损失人民币80000元、涟水县“中连汽车租赁公司”损失人民币30000元和涟水“永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3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岩、周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两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张国骏、张辉、严会颖的陈述,证人周书云(已故)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汽车租赁合同,涉案车辆信息和相关发票,和解协议、收条和谅解书,行驶车辆轨迹监控视频,有关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和情况说明,本区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两被告人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岩、周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岩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岩、周东赔偿了被害人绝大部分损失,可以酌情对其二人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东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主观恶性小,且没有再犯罪的社会危险性,本院决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岩、周东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202018年812月4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周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已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李岩、周东继续向被害人张国骏退赔人民币249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怀智代理审判员  李鸿雁人民陪审员  孙贵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