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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秀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岚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陈秀,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人陈秀要求宣告丁航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秀诉称,申请人陈秀与丁航是夫妻关系。丁航于四川省宁南县白鹤滩镇“2012.6.28特大山洪泥石流自然灾害”中下落不明。申请人陈秀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丁航失踪。经查,丁航,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原住福建省××潭城镇东××号,公民身份号码:,与申请人陈秀属夫妻关系,于2012年6月28日起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1月29日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丁航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丁航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丁航于2012年6月28日起即下落不明,其下落不明的时间已满两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满仍然下落不明。故对申请人陈秀要求宣告丁航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丁航为失踪人;二、指定申请人陈秀为失踪人丁航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东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施 晨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