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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刑更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宋晓东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刑更357号罪犯宋晓东,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2007年11月21日送监。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07年10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阿中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宋晓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0年6月9日经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阿中刑减字第704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罪犯宋晓东的刑罚减去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4月28日经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阿中刑减字第684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罪犯宋晓东的刑罚减去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11月12日经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阿中刑减字第1073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罪犯宋晓东的刑罚减去八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4年12月15日经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阿中刑减字第1319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罪犯宋晓东的刑罚减去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余刑至2018年8月24日止。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宋晓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宋晓东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晓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自觉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宋晓东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5年3月24日、2015年2月10日、2015年8月17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2014年10月20、2015年2月16日、2015年5月18日、2015年9月18日获得季度表扬4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监狱报请减刑1年,检察机关未提出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宋晓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晓东准予减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余刑至2017年8月2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端泰审 判 员  田 茵代理审判员  余厚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馨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