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执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姚得林与耿德荣、第三人李铁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得林,耿德荣,李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保116号申请人姚得林,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申请人耿德荣,现住长春市宽城区。第三人李铁,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姚得林与被申请人耿德荣、第三人李铁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后申请人于2015年5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裁定准许。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耿德荣名下三套房屋的查封:一、坐落于宽城区二酉街1-4号,丘地号6-20∕69-7,长房权字第30600034**号,建筑面积245平方米;二、坐落于宽城区西酉街1-4号,丘地号6-20∕69-5,长房权字第30600034**号,建筑面积518平方米;三、坐落于宽城区二酉街1-4号,丘地号6-20∕69-6,长房权字第30600034**号,建筑面积108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 行 人 刘 国代理审判员 陈双人民陪审员李美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岳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