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02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耿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耿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1242号原告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禹山路18号紫晶国际花园2幢205室。负责人仝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明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耿聪。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耿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星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