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民特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增辉与烟台浩胜体育组织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特31号申请人:刘增辉。申请人:烟台浩胜体育组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福源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国佑,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车美怡,该公司职工。申请人刘增辉与申请人烟台浩胜体育组织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于克晓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岛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于2016年4月11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烟台浩胜体育组织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前给付申请人刘增辉劳务费19021元,申请人烟台浩胜体育组织服务有限公司将上述劳务费打入开户名刘增辉、账号6259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如申请人烟台浩胜体育组织服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则按照年利率24%计付利息给申请人刘增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增辉与申请人烟台浩胜体育组织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经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岛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于克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二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