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执字第7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广州建达纸业有限公司与庄清恩、广州市美成印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2015执794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建达纸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美成印务有限公司,庄清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794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建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蔡惠姬。委托代理人石卫东,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美成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庄清恩。被执行人庄清恩,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原告广州建达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美成印务有限公司、庄清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穗云法太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美成印务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建达纸业有限公司249573.67元。二、庄清恩对广州市美成印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广州市美成印务有限公司、庄清恩未主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州建达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额为254717元,执行费分别为372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美成印务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东南牌大型汽车、粤A×××××丰田牌小型汽车、粤A×××××奥迪牌小型汽车、粤A×××××五菱牌小型汽车各一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上述车辆档案,但车辆下落不明,现无法处理。另外,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庄清恩名下位于荔湾区世纪中路619号1301房,且首封为诉讼查封,无法处理。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除上述采取的查封措施外,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综上,该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穗云法执字第79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李 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泽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