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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6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占花与被告赵建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花,赵建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6民初243号原告张占花,女,汉族,顺平县。被告赵建兵,男,汉族,顺平县。原告张占花与被告赵建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边炳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占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建兵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占花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原告张占花曾于2015年3月份向顺平县人民法院依法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并未改善,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实在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赵建兵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了三个子女,1988年2月16生育长女赵美娜(已婚),1996年9月16日生育次女赵美芳,2000年8月31日生育儿子赵江涛。2015年3月,原告曾依法向顺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顺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原告就其夫妻感情破裂主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将近三十年,并生育了三个子女,双方已经有了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为家庭琐事有矛盾,但并未因此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离婚理由不充分,应该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本院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为了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及子女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占花与被告赵建兵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占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边炳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孟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