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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史进进与西安汇华联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进进,西安汇华联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716号申请执行人史进进。被执行人西安汇华联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百战。申请执行人史进进与被执行人西安汇华联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71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史进进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719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汇华联科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被执行人西安汇华联科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将本案全部案款共计8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史进进,并将本案执行费50元缴纳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史进进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结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71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亚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