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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1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方钧华与方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钧华,方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113号之一申请人方钧华,男,汉族,1971年12月6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方玉华,男,汉族,1982年9月18日生,住合肥市。方钧华与方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705民初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方玉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玉华在中国工商银行帐户13×××75的存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新生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