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11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方钧华与方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钧华,方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113号之一申请人方钧华,男,汉族,1971年12月6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方玉华,男,汉族,1982年9月18日生,住合肥市。方钧华与方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705民初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方玉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玉华在中国工商银行帐户13×××75的存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新生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