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3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胡某某离婚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3民初328号原告董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郎 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