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原告江建平与被告黄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建平,黄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1793号原告江建平,男。被告黄庆,男。原告江建平与被告黄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建平诉称,被告黄庆从2012年8月份在原告江建平的长颈鹿油漆专卖店购置油漆及材料共计人民币11000元,当时被告未付货款,只签字记帐。被告在2012年付了2000元,余款一直未付。到2013年1月被告仍未支付剩余货款,在原告多次催讨的情况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条到期被告仍未兑现还款承诺,原告多次到原告家催还,被告家人也以各种方式拒绝,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油漆材料款9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庆未答辩。根据原告的诉请,本案所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共欠原告货款数额,是否应承担偿还义务?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交的证据有:欠条,证明被告共欠原告货款9000元。被告黄庆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黄庆未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规定,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黄庆从事装修业务,自2012年起在原告江建平经营的长颈鹿油漆专卖店陆续购买油漆等材料计货款11000元,后被告支付货款2000元。2013年1月1日,双方重新结算,被告黄庆出具一张欠条,总共欠原告货款9000元。该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江建平油漆材料款玖仟元整。”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未能还清欠款。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1、偿还欠款9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黄庆向原告江建平购买油漆等材料,并出具欠条,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双方的约定交付了油漆材料。被告未履行及时支付货款的义务,应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为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黄庆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建平货款计人民币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剑青人民陪审员 XX成人民陪审员 汪安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娅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