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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邱红艳与徐祥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红艳,徐祥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37号申请执行人邱红艳,女,生于1981年5月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徐祥山,男,生于1962年11月1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邱红艳与徐祥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7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红艳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邱红艳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徐祥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祥山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8000元、案件受理费375元、执行费470元,均未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祥山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邱红艳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徐祥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7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昌录审判员  陈永宝审判员  李裕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