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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二终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红映与昆明链成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朱洪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红映,昆明链成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朱洪有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二终字第11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映,男,彝族,1975年12月30日生。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史朝文、岳奕彤,云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链成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滨江大厦住宅楼****号。法定代表人葛芝伟,经理。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王德举,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洪有,男,汉族,1968年2月28日生。上诉人李红映因与上诉人昆明链成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朱洪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4)五法民一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7日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红映及其诉讼代理人史朝文,被上诉人昆明链成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德举,被上诉人朱洪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规定,本案中,一审判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情形,本案依法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4)五法民一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茜审 判 员  徐斌代理审判员  李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