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民终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XXX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公司,XXX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民终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公司,住所地:遂川县龙泉世纪经典小区11栋商铺05室。法定代表人罗江波,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1978年6月20日。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川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二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公司又以其与XXX双方和解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14元,减半收取2757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骥代理审判员 李伟杰代理审判员 龙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