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彭显国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648号罪犯彭显国,男,汉族,小学文化,1977年1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7日作出(2007)崇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显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20年11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害人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3月28日、2013年4月3日、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1)、(2013)、(2014)宁刑执字第1206号、第183号、第737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彭显国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彭显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彭显国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也未履行原判确定的退赔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显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履行原判确定的退赔义务,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显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