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民初8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玲诉被申请人刘先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玲,刘先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885-1号申请人:周玲,女,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申请人:刘先文,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玲诉被申请人刘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玲申请对申请人刘先文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先文的银行存款11,00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冻结期限为一年,届满如需申请延长冻结期限,应在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卞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冰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