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曾党文财产刑执结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 � � 通 知 书(2016)湘10执77号曾党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曾党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党文缴纳罚金款四万元,现被执行人曾党文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通知如下: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3)临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曾党文附加刑罚金五千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书记员 :李媛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