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潮民初字第0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慎修村村民委员会与姜振连、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春辉炒货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慎修村村民委员会,姜振连,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春辉炒货厂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潮民初字第01074号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慎修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孙晓燕。委托代理人瞿红。委托代理人季丽丽。被告姜振连。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春辉炒货厂。经营者姜振连。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慎修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姜振连、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春辉炒货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慎修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祥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