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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何某某、王某某、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何某某,王某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保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五一组。代表人刘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袁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何某某、王某某、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攸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湘0223民初627号民事裁定书,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湘0223民初627号民事裁定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