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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3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浙江三阳农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浙江三阳农资有限公司,杭州银河线缆有限公司,喻华康,黄亚明,喻益勇,姜伟华,杭州华康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威远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威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三阳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华康钙塑包装有限公司,荆州市远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333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机构代码76821608-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286号。负责人方海光。被执行人浙江三阳农资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5443535-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凌溪路。法定代表人喻华康。被执行人杭州银河线缆有限公司,机构代码25569854-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尖山村。法定代表人谢吾春。被执行人喻华康,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黄亚明,女,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喻益勇,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姜伟华,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杭州华康实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2102091-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戴闻公路旁。法定代表人喻华康。被执行人杭州威远化工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7675170-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凌溪路。法定代表人黄亚明。被执行人浙江威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7436961-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凌溪路。法定代表人喻华康。被执行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5612966-X,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红兴隆分局局直2委田园路12-1栋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端。被执行人杭州三阳实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8027017-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新光路22号。法定代表人喻华康。被执行人湖北华康钙塑包装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6743550-1,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普济镇沿河路。法定代表人彭庭寿。被执行人荆州市远华实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8445206-3,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普济镇沿河路。法定代表人喻华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商初字第35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杭州萧然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浙江三阳农资有限公司在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5%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三阳农资有限公司在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5%的股权价值[内容详见杭萧资评报(2015)第11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