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吕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小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4刑初97号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小龙,无业。2010年12月23日因无证驾驶被安丘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9月30日因吸毒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小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慧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小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8日2时许,在安丘市人民路与华安路交叉路口东200米处,被告人吕小龙乘坐徐某驾驶的出租车时因言语不和无故对徐某进行殴打,致徐某鼻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徐某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吕小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吕小龙与被害人徐某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被害人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小龙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谅解书及收到条各1份、被害人徐某陈述、证人王某、陈某证言、安丘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小龙无故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吕小龙归案后坦白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小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玉叶人民陪审员 范声芳人民陪审员 张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奕彤 来自: